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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对不断扩大的POPs法规清单:全球法规演进与企业合规战略指南

2025-10-29

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是为应对POPs的全球性环境与健康风险而诞生的关键国际公约,自2004年生效以来,其管控清单已从最初的“肮脏的一打”扩展至超过30种物质。欧盟通过其POPs法规((EU) 2019/1021)积极履约,其32项的管控清单常较公约更为严格,并持续加强对PFAS和溴系阻燃剂的限制。全球主要经济体也建立了类似法规体系。对企业而言,合规重点在于密切关注清单动态更新,重点防范溴系阻燃剂、PFAS等物质;并高度重视“无意污染物”的极低限量要求,通过供应链调查与主动检测确保产品合规,以规避贸易风险。






第一部分:斯德哥尔摩公约

1. 全球共识的形成:

20世纪下半叶,科学界逐渐认识到一类被称为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”的化学物质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。POPs具有持久性、生物蓄积性、长距离迁移能力和高毒性的特性,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,甚至在从未使用过这些物质的极地生态系统和生物体内富集。为了解决这一全球性问题,国际社会呼吁建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。

2. 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诞生:

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,2001年5月22日,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 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,并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。该公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的危害,其初始清单列出了12种备受关注的POPs,被称为“肮脏的一打”。 它是继《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》和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之后,第三个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国际公约。

3.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现状:

目前,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都是该公约的签署方。公约最初列出的12种POPs("肮脏的一打")只是起点 。此后,缔约方大会定期审议新增POPs,例如全氟己烷磺酸(PFHxS)等在2022年及之后被新增列入 。在2025年的缔约方大会上,又新增了毒死蜱、长链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、中链氯化石蜡。截至2025年,清单物质已超过30种 ,并持续动态更新。


第二部分:欧盟的POPs法规

最早的欧盟POPs法规是 (EC) No 850/2004。该法规于2004年4月29日通过,并于2004年5月20日正式生效,旨在确保欧盟履行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义务。为了整合之前的多次修订,并使法规体系更加清晰,欧盟发布了 (EU) 2019/1021 法规。该法规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,并于2019年7月15日生效。它废止并取代了之前的(EC) No 850/2004法规,成为当前最新、最全面的欧盟POPs基本法规。

截至2024年,欧盟POPs法规附件I中正式限制的物质共计32项。以下是这32项物质的详细清单,包括它们的中英文名称、CAS号以及主要的限制要求摘要如下:

序号 物质名称(中文) 物质名称(英文) CAS号 主要限制要求摘要
1 艾氏剂 Aldrin 309-00-2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作为无意污染物有严格限值。
2 氯丹 Chlordane 57-74-9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作为无意污染物有严格限值。
3 十氯酮 Chlordecone 143-50-0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4 滴滴涕 DDT 50-29-3 禁止生产、使用,允许特定地区的疾病媒介防治豁免。
5 狄氏剂 Dieldrin 60-57-1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作为无意污染物有严格限值。
6 异狄氏剂 Endrin 72-20-8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7 七氯 Heptachlor 76-44-8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作为无意污染物有严格限值。
8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118-74-1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作为无意污染物有严格限值。
9 六溴联苯 Hexabromobiphenyl 36355-01-8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作为无意污染物有严格限值。
10 六溴环十二烷 Hexabromocyclododecane (HBCDD) 25637-99-4 等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对回收的发泡聚苯乙烯有特定豁免和限值。
11 六氯丁二烯 Hexachlorobutadiene 87-68-3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12 林丹 Lindane 58-89-9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13 灭蚁灵 Mirex 2385-85-5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14 五氯苯 Pentachlorobenzene 608-93-5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作为无意污染物有严格限值。
15 多氯联苯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(PCB) 1336-36-3 等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在物质和物品中有极低的限量要求(通常为10-50 mg/kg)。
16 多溴联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(PBB) 59536-65-1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作为无意污染物有严格限值。
17 短链氯化石蜡 Short-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 (SCCPs) 85535-84-8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在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.15%。
18 毒杀芬 Toxaphene 8001-35-2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19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Perfluorooctanoic acid (PFOA), its salts and PFOA-related compounds 335-67-1 等 禁止生产和使用。在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.025 mg/kg。作为无意污染物的限值为1 mg/kg。
20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(PFOS) and its derivatives 1763-23-1 等 禁止生产和使用。有严格的限量要求和特定豁免。
21 五溴二苯醚 Pentabromodiphenyl ether 32534-81-9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在物质和物品中有严格的限量要求。
22 八溴二苯醚 Octabromodiphenyl ether 32536-52-0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在物质和物品中有严格的限量要求。
23 十溴二苯醚 Decabromodiphenyl ether (DecaBDE) 1163-19-5 禁止生产和使用。对于回收材料中作为无意污染物的存在,其限值已被大幅收紧至10 mg/kg。
24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5-32-2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25 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Perfluorohexane-1-sulphonic acid (PFHxS), its salts and PFHxS-related compounds 355-46-4 等 禁止生产和使用。执行严格的限量要求。
26 甲氧滴滴涕 Methoxychlor 72-43-5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27 三氯苯 Trichlorobenzene (Technical) - 禁止生产、使用,限制作为物质和中间体使用。
28 六溴二苯 Hexabromodiphenyl -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29 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 Polychlorinated dibenzo-p-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 (PCDD/PCDF) - 禁止生产和使用,并对废弃物处置中的排放进行严格限制。在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中设定严格的毒性当量限量。
30 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 Pentachlorophenol, its salts and esters 87-86-5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在物质和物品中有严格的限量要求。
31 紫外线吸收剂UV-328 2-(2H-benzotriazol-2-yl)-4,6-ditertpentylphenol (UV-328) 25973-55-1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32 得克隆 Dechlorane Plus® - 禁止生产、使用。

欧盟持续加强对全氟/多氟烷基物质 (PFAS) 和溴系阻燃剂的管控。企业需密切关注欧盟官方期刊 (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) 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(ECHA) 网站的更新。


第三部分:各国POPs法规

1. 中国污染物管控要求(中国POPs)

• 核心法规: 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履约实施计划、《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》、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等。

• 管控方式: 禁止/限制生产、使用、进出口;推行最佳可行技术/最佳环境实践削减无意生产。

• 重点管控物质: 中国严格履行公约义务,公约新增的物质会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纳入国内管控。重点物质包括:滴滴涕、六氯苯、氯丹、灭蚁灵、六溴环十二烷、全氟辛酸等。

• 要求:

o 禁止生产、使用和进出口已淘汰的POPs物质。

o 对特定用途的POPs(如PFOS用于消防泡沫)实施严格限制和登记。

o 对废弃物中的POPs含量有严格标准,并规范其处置方式。

2. 日本化审法一类物质(日本POPs)

• 核心法规: 《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管制法》(化审法)。

• 管控物质: 将具有持久性、高生物蓄积性和长期毒性的物质指定为“一类特定化学物质”。

• 要求:

o 原则上禁止其生产、进口和使用。

o 除非获得特定豁免,例如用于封闭系统中间体、科研等。

o 管控的物质包括:PCBs、滴滴涕、六溴环十二烷、全氟辛酸、十溴二苯醚等。

3. 澳大利亚IChEMS登记册(澳大利亚POPs)

• 核心机制: 《工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》(IChEMS)登记册。

• 管控方式: 将化学物质列入不同Schedule,实施分级管理。

• 要求:

o Schedule 7: 代表最高风险,禁止其进口、制造和使用。列入此目录的物质包括PFOA、PFOS、HBCDD、十溴二苯醚等POPs物质。

o 企业必须遵守其所在州或领地根据IChEMS登记册制定的相关法律。

4. 加拿大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法案(加拿大POPs)

• 核心法规: 《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法规》(SOR/2012-285)及其2022年修订草案。

• 管控方式: 通过“禁止物质清单”进行管控。

• 要求:

o 现行法规:禁止制造、使用、销售和进口清单上的物质及其产品,包括PFOS、PFOA、HBCDD、SCCPs等。

o 2022年修订草案重点:

       将管控范围从特定的PFAS物质(如PFOA)扩展到整个长链全氟羧酸(LC-PFCAs) 物质类别。

       新增对DecaBDE(十溴二苯醚) 的禁令。

       取消了部分物质的豁免用途,使法规更加严格。

5. 新加坡1999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相关高风险物质

• 核心法规: 《环境保护和管理法》及其附属条例。

• 管控方式: 对“高风险物质”实行许可和管制制度。

• 要求:

o 任何人在新加坡进口、制造、销售受控的“高风险物质”都必须获得许可证。

o 管控物质包括多种POPs,如PCBs、滴滴涕、六氯苯、PFOS、PFOA等。

o 对含有这些物质的废弃物处置也有严格规定。

6. 美国TSCA & TPCH法规

• (1)有毒物质控制法 (TSCA)

o 主管机构: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(EPA)。

o 要求:

       EPA有权对现有和新的化学物质进行测试和监管。

       已对多种POPs物质实施严格限制,例如:

       PFOA和PFOS: 已被列入“重大新用途规则”(SNUR),并推进将其列为“危险物质”。

       十溴二苯醚 (DecaBDE) 和 五溴二苯醚 (PentaBDE): 已被禁止生产、进口和销售。

       六溴环十二烷 (HBCDD): 受到生产和使用的限制。

• (2)包装材料有毒物质法案 (TPCH)

o 性质: 美国州级法规模型,被多个州采纳。

o 要求:

       限制在包装和包装组件中有意添加四种重金属(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)以及邻苯二甲酸酯和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 (PFAS)。

       对PFAS的禁令是近年来的重要更新,要求任何包装或组件中PFAS的含量不得超过100 ppm。


第四部分:关键要点与合规建议

1. 重点关注物质群:

溴系阻燃剂: 十溴二苯醚、六溴环十二烷、多溴联苯、五溴/八溴二苯醚等。

全氟/多氟烷基物质: PFOA、PFOS、PFHxS等,这是目前全球监管扩张最快的领域。

传统有机氯农药: 如滴滴涕、氯丹、灭蚁灵等,但在某些回收料中可能作为污染物存在。

2. “无意污染物”是关键合规难点: 许多禁令并非要求“绝对零含量”,而是允许回收材料或化学副产品中作为“无意污染物”存在,但其限量极低(如十溴二苯醚的10 mg/kg,PFOA的0.025 mg/kg)。企业必须对供应链中的回收料进行严格筛查。

3. 行动步骤:

识别风险材料: 重点关注塑料(尤其是回收塑料)、橡胶、纺织品、涂层、油墨等。

供应链调查: 向上游供应商索取符合欧盟POPs法规的声明和检测报告。

主动检测: 对高风险产品及部件进行针对性检测,确保符合最严格的限量要求。

持续关注更新: 通过专业机构或官方渠道跟踪法规动态,因为清单预计会继续增加(例如可能新增更多PFAS物质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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